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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价格的通知

    作者: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点击数:4177 日期:2009-10-28   [字体:  ]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 根据江西省发改委《关于转发<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>的通知》(赣发改商价字[2009]1886号,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的规定,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已于2009年10月21日,对采购服务平台中相关品规的价格进行了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“通知”中尚未制定零售指导价格的剂型或规格,其价格暂不调整,待江西省发改委的文件下发后遵照执行。
    二、按“通知”规定,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(指单独定价、优质优价中成药和原研制药品),以及“水、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”中标注“软袋双阀、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、塑料安瓿”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“含玻璃酸钠”的药品,其价格暂按原价格执行。
 
 
      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
     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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