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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制定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

    作者: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点击数:4778 日期:2010-1-26   [字体:  ]

赣发改商价字[2010]119号
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:
    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,在严格履行定价程序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我委制定了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(详见附件),现印发给你们。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    一、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,处方药品种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,但国家尚未定价或只制定了代表品价格的,我委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,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。
非处方药和我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定价权属我委,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,制定最高零售价格。
    二、附表中注明了生产(经营)企业名称的为原研、专利、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,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。
    三、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表中药品时,中标后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,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;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,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。
    四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,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,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。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,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,要依法严肃查处。
    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。
 
附件:部分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.xls
 
 
 
二○一○年一月二十二日

 
主题词:药品  价格  通知
  抄送:省卫生厅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纠风办、省军区后勤部、省武警总队后勤部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、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、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。
 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年1月25日印发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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