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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药品价格申报有关注意事项

    作者: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点击数:5252 日期:2010-5-12   [字体:  ]

各有关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:
    今年3月,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发改价格[2010]429号文件制定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》(附表一)和《纳入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》(附表二),并部分修改了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。最近,有些企业来人、来电询问新目录实施后药品价格申报事项。为明确和统一药品价格申报口径,现将我省药品价格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:
    一、属国家发改委定价的品种
    (一)国家发改委已制定部分剂型规格价格的品种。我委在今年4月1日前按国家原有关规定对其它剂型、规格制定了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,在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前,继续执行;我委尚未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,在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前,暂由企业按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。
    (二)国家发改委未制定价格的品种剂型规格。我委今年4月1日前我委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,在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前,继续执行;国家发改委和我委均未制定价格的,在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前,暂由企业按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。
    (三)国家发改委未制定(规定)单独定价、原研、专利、增加适应症、执行新质量标准、优质优价、不按差比价执行等区别于普通GMP药品定价的,按规定我处今后不再受理、审核此类药品定价申请。
    (四)在我省销售属国内首次上市的药品,生产(进口代理)企业,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委申请制定临时价格。
    (五)国家基本药物新增品规,尚未制定零售指导价且拟在我省销售的,均应向我委申报制定零售指导价。
    二、属省定价的品种
    发改价格[2010]429号文件纳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,以及我省医保增补品种定价目录(待发)中的药品,我委已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,继续执行;我委没有定价的,企业须向我委申报。
    三、其他
    (一)2009年度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价格的事项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    (二)在我省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,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,不需申报。
    (三)企业向我委申报药品价格有关事项,按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赣发改商价字[2008]1366号)要求办理,具体可登陆江西省发改委网站查询。
因办公地点变动,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受理药品价格申报材料的地点,由南昌市洛阳路塑料大厦改为物价综合办公大楼(原吉伟宾馆),地址:南昌市二七北路172号,邮编:330046,;联系电话:0791—6263371。
    (四)今后国家和我省对药品价格管理有新规定的,按新的规定执行。
    欢迎来电咨询。我处电话:0791—6224898、6227185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商品价格管理处
二○一○年五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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