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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江西省2009年第七期违法药品广告和对11个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

    作者: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:5138 日期:2009-8-14   [字体:  ]

(赣食药监市[2009]107号)

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
 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,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,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和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现将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2009年7月份发现的违规性质严重的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。
  2009年7月份,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监测到药品广告3253条,涉及相关药品共计78个,其中,违法药品广告762条,涉及的违法广告药品共11个,相关药品为“前列清茶”、“金甲排石胶囊”、“穿龙骨刺片”、“肝友胶囊”、“茸杞补肾健脾茶”、“延生护宝茶”、“复方杏香兔耳风胶囊”、“利脑心片”、“益气聪明丸”、“肝达胶囊”和“十味乳香胶囊”(药品生产厂家及违法原因等详情见附件一)。
 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,根据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我局现决定对标示“广西平南制药厂”生产的前列清茶、“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”生产的金甲排石胶囊、“四川禾邦制药有限责任公司”生产的穿龙骨刺片、“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”生产的肝友胶囊、“沈阳飞龙药业有限公司”生产的茸杞补肾健脾茶和延生护宝茶、“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”生产的复方杏香兔耳风胶囊、“北京长城制药厂”生产的利脑心片、“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”生产的益气聪明丸、“陕西康惠制药有限公司”生产的肝达胶囊和“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”生产的十味乳香胶囊等11个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,暂停以上11个药品在我省范围内的销售(详情见附件二),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,立即将相关药品下架,不得销售以上药品。
  对第二次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个品种:“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”生产的金甲排石胶囊和“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”生产的十味乳香胶囊,请各地加大检查力度,若发现以上2个品种,对其采取查封、扣押措施,并组织对销售药店进行GSP飞行检查,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。
 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,把药品广告监测工作落到实处,特别是要使用好广告监测设备,对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,同时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,并将违规性质严重的违法广告样件及时报送省局,以便对该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。
  本公告发布后,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,并按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解除违法药品广告品种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》的要求在我省省级报刊发布更正启示以消除影响,并向我局提供相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材料,以便依法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。
  附件一:二○○九年江西省第七期违法药品广告
  附件二: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药品汇总表(2009年8月)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

2009812165344赣食药监市[2009]107号附件一-江西省2009年第七期违法药品广告(2009年8月).xls

2009812165351赣食药监市[2009]107号附件二-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药品汇总表(2009年8月).xls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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