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发改商价字[2011]1728号
各设区市发改委、物价局:
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,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(详见附件),现下发给你们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上述药品价格制定后,凡与之不符的,一律按本次制定的价格执行。
三、各医疗卫生机构、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,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。
四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,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价格相差较大的,要及时报告,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价格。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,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,要依法严肃查处。
本通知自2011年8月25日起执行。
抄送:省卫生厅、省劳动和保障厅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省纠风办、省军区后勤部、省武警总队后勤部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、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、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、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、江西汇仁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、江西益丰大药房、江西开心人大药房、老百姓大药房。
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1年8月11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