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设区市发改委、物价局:
现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、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1]1670号)转发给你们(见附件1)。根据该通知要求和《药品差比价规则(试行)》的规定,我委相应调整了部分其他剂型、规格的药品价格(见附件2),同时随文下发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医疗卫生机构、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,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。
二、上述药品的价格一律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,我委此前制定的价格同时废止。
三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,加强对相关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调查和监督检查,发现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,要及时向我委(商品价格管理处)报告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1.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、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
抄报:国家发展改革委。
抄送:省卫生厅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省纠风办、省军区后勤部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、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、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、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、江西汇仁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、江西开心人大药房、江西益丰大药房、老百姓大药房。
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11年8月30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