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设区市发改委、物价局 :
现将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2]793号)转发给你们(见附件1)。根据通知要求和《药品差比价规则》的规定,我委相应调整了部分药品其它剂型、规格的价格(见附件2),同时下发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医疗卫生机构、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时,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。
二、上述药品的价格一律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,我委此前制定的价格同时废止。
三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,加强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调查和监督检查,发现与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,要及时向我委(商品价格管理处)报告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。
2.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
二○一二年 四月二十八日